歡迎來到由『聯合移動遊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所經營的手機遊戲應用軟體(以下簡稱聯合移動)及聯合移動官方網站 (網址:http://nicemarket.com.tw/,以下簡稱「聯合移動官網」);為保障您的權益,請於使用聯合移動服務前,詳細閱讀本使用者合約之所有內容。當您開始使用聯合移動時,即推定您已經閱讀、了解本合約之規定,且推定您已同意本合約條款之規定,如果您對於本合約條款有任何疑問,請聯絡聯合移動官方客服信箱(聯絡信箱:service@nicemarket.com.tw)。
若您為無行為能力人,應由您的法定代理人申請使用聯合移動服務;若您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應得您的法定代理人同意後,方得申請使用聯合移動服務。
當您開始使用本公司所提供之聯合移動或其他加值等服務(以下統稱「本服務」)時,即視為您已審閱本合約超過三日,並同意遵守本合約及遊戲管理規範、乙方於聯合移動官網所公告之所有注意事項及當地法律之規定。
聯合移動消費者(以下簡稱「甲方」)
聯合移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代表人:許程翔
電話:0937346004
聯合移動官方客服信箱:service@nicemarket.com.tw
營業所:台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1-1號10F
聯合移動官方網站:http://nicemarket.com.tw/
統一編號:24556041
第一條、契約內容與生效
(一)以下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與本契約具有相同之效力:
1.乙方有關本服務之廣告或宣傳內容。
2.費率表及遊戲管理規則。 前項契約內容相互間有衝突者,應為消費者有利之解釋。
本合約於甲方首次登入遊戲當日經甲方審閱三日,當甲方審閱完本合約並按下同意後,即表示結束審閱期,並推定甲方同意本合約條款之規定。
(二)乙方修改合約時,將於遊戲網站首頁及遊戲之登入頁面公告之,或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甲方。乙方未於前項進行公告或通知者,其合約之變更無效。甲方於第一項通知到達後十五日內:
1.甲方未反對之表示者,視為甲方接受乙方合約變更之內容。
2.甲方為反對之表示者,甲方可對乙方提出申請終止本合約。
第二條、合約終止與退費
您可於網路平台(Google Play及Apple Store等)免費下載聯合移動遊戲,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免費下載本遊戲則您與本公司並無金錢上對價關係,本公司為免費提供您遊戲本體內容之服務,且下載後您已完整檢視遊戲商品之內容,不適用七天內向原購買處之業者請求退費。
(二)透過App store或Google Play平台付費下載本服務或在本服務中進行In-App儲值後,若取消購買,其相關程序依據各該平台規範辦理。
第三條、服務範圍
本合約所提供之服務,係由乙方提供網路伺服器,讓甲方使用智慧型手機或必要設備透過網際網路連線登入進行本遊戲。但不包括甲方向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業者申請接取網際網路之服務,及提供上網所需之各項硬體設備。
第四條、特種買賣消費者之特殊契約解除權規定
甲方得於開始遊戲後七日內,以電子郵件或書面告知乙方解除本契約,甲方無需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甲方得就未使用之儲值向乙方請求退費。未使用儲值或遊戲費用定義為:尚未使用於遊戲帳戶內。任何遊戲費用在遊戲帳號內使用者均視為已使用。
甲方有下列重大情事之ㄧ者,視為違約,乙方得於通知甲方後,立即終止甲方本合約,且不退還其相關費用:
(一)利用任何系統或工具對乙方電腦系統之惡意攻擊或破壞。
(二)利用外掛程式、病毒程式、遊戲漏洞或其他違反公平合理之方式進行遊戲。
(三)經司法機關查獲從事不法之行為。
乙方對前項事實認定產生錯誤或無法舉證時,乙方應對甲方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而因他人侵入乙方的網路或遊戲系統,篡改、刪改或偽造、變造網站和遊戲資料或數據而造成本服務的停止或中斷,乙方除未採取合理之回復措施外,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五條、資費政策與變更通知說明
乙方有權決定、隨時調整本服務的資費費率與收費方式,並在費率調整時,於預定調整生效日三十日前於遊戲網站、遊戲進行中及遊戲登入頁面公告;或於甲方所提供之電子郵件,以電子郵件通知甲方。
費率如有調整時,應自調整生效日起按新費率計收;若新費率高於舊費率時,在新費率生效日前,甲方登入遊戲之儲值費率應依照舊費率計收。對於乙方的收費本服務,甲方應該按照乙方確定的資費政策購買本服務。如果甲方未按乙方確定的資費政策購買本服務,乙方可以立即停止向甲方提供本服務。
第六條、本服務應載明之資訊
(一)進行遊戲之軟硬體最低需求
(二)第二、四條所列之退費權利
第七條、帳號與密碼之使用
甲方於本服務綁定程序中可以手機機碼登入或是使用社群網站帳號連結方式登入。甲方應妥善保管手機機體以及社群網站帳號密碼。社群網站之密碼得依甲方申請帳號之社群網站所提供之修改機制進行變更。乙方人員(含客服人員、遊戲管理員)絕不會主動詢問甲方之密碼。甲方就本條之帳號及密碼的保管負全責,如因保管不周致帳號、密碼遭他人非法使用,此屬可歸責於甲方之情形,亦應由甲方自行負責。
第八條、帳號密碼遭非法使用之通知
任一方發現第三人非法使用甲方之帳號,或有使用安全遭異常破壞之情形時,應立即通知對方。乙方接獲甲方通知,或乙方通知甲方後,經甲方確認有前述情事,乙方得暫停該組帳號或密碼之使用權限,或通知甲方更換密碼。
前項情形,乙方應返還甲方已扣除之儲值,或補償相當之遊戲費用,但可歸責於甲方者,不在此限。
第九條、電磁紀錄被不當移轉時之處理方式
甲方如發現帳號、密碼被非法使用,且遊戲電磁紀錄遭不當移轉時,應立即通知乙方查證,經乙方查證甲方之個人身分無誤後,應立即暫時凍結該組帳號,並暫時限制相關線上遊戲使用人就本服務之使用權利。乙方應於暫時限制遊戲使用權利之時起,即刻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持有前項電磁紀錄之第三人提出說明。如該第三人未於接獲通知時起七日內提出說明,乙方應直接回復遭不當移轉之電磁紀錄予甲方,不能回復時可採其他雙方同意之相當補償方式,並於回復後解除對相關線上遊戲使用人之限制;惟乙方有提供免費安全裝置(如防盜卡、電話鎖等)而甲方不使用者,乙方得直接回復遭不當移轉之電磁紀錄予甲方。
持有第一項電磁紀錄之第三人不同意乙方前項之處理,乙方得依報案程序,循司法途徑處理。乙方依第一項規定限制甲方之使用權時,在限制使用期間內,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費用。甲方如有申告不實之情形致生乙方或其他線上遊戲使用人權利受損時,應負一切法律責任。
第十條、遊戲歷程之保存期限、查詢方式及費用
(一)乙方應保存甲方之個人遊戲歷程紀錄,且保存期間為三十天,以供甲方查詢。如逾電磁記錄保存期限三十天者,恕乙方無法受理甲方之查詢申請。
(二)甲方得以書面、網路,或親自至乙方之服務中心申請調閱甲方之個人遊戲歷程,且須提出與身分證明文件相符之個人資料以供查驗,乙方得依政府相關法律規定酌收查詢服務費用。
(三)乙方接獲甲方之查詢申請,應提供第一項所列之甲方個人遊戲歷程,並於七日內以光碟或磁片等儲存媒介或以書面方式提供資料。
第十一條、電磁記錄
本服務之電磁記錄所有權及最終權皆歸乙方所有,乙方應維持甲方相關電磁紀錄之完整。
甲方對於前項電磁記錄有支配之權利。
第十二條、服務變更、中斷或終止
(一)乙方各項系統設備因預先計畫所需之系統維護停機,應於七日前於遊戲網站中公告,且於甲方登入時通知,並於遊戲進行中發佈停機訊息。
(二)乙方應確保其系統設備,無發生錯誤、畫面暫停、遲滯、中斷或不能進行連線的情形。如因而致不能提供甲方服務時,乙方應返還甲方已扣除之儲值,或免收相當之遊戲費用。
(三)乙方有權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後,暫停向甲方提供本協議項下的網路服務。除前項所述情形外,乙方同時保留以公告及電子信箱等方式通知甲方的情況下隨時中斷或終止部分或全部網路服務的權利。
第十三條、服務中斷、停止和變更的說明
發生以下任一情形,乙方有權停止或變更乙方提供之服務:
(一)乙方各項系統設備進行定期檢查或施工,軟硬體更新等,可提前7日於遊戲網站向玩家公告,且於甲方登入時通知、於遊戲進行中發佈停機訊息後暫停服務。臨時緊急維護則不在7日限制內。
(二)伺服器遭到任何形式的破壞,無法正常運作。
(三)網路線路或其它導致玩家通過Internet連接至乙方伺服器的動作發生滯礙等情形。
(四)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因素。
(五)在緊急情況之下為維護其它會員及第三者人身安全時。
(六)發生突發性軟硬體設備與電子通信設備故障時。
第十四條、網路遊戲中虛擬物品的約定
乙方提供之遊戲服務中的所有虛擬物品所有權皆歸乙方所有,甲方只能在合乎法律與遊戲規則的狀況下擁有並行使使用權。甲方同意就已使用於購買虛擬物品使用權之儲值,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甲方也不得與其他玩家進行線下交易,本公司所有遊戲服務中的虛擬物品皆不允許線下交易,若甲方自行線下交易出現任何問題或爭議,與乙方無關,甲方將自行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五條、隱私保護
(一)若甲方為無行為能力人在接受本服務時,應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加以判斷本服務是否適合於未成年人。 乙方保證不對外公開或向第三方提供用戶註冊資料及用戶在使用網路服務時存儲在的非公開內容,但下列情況除外:
1.事先獲得用戶的明確授權;
2.根據有關的法律法規要求;
3.按照相關政府主管部門的要求;
4.為維護社會公眾的利益。
(二)乙方可能會與第三方合作向用戶提供相關的網路服務,在此情況下,如該第三方同意承擔與乙方同等的保護用戶隱私的責任,則乙方可將用戶的註冊資料等提供給該第三方。(注:目前並不存在该第三方,如有符合本條约定的第三方,乙方會根據實際情況向用户公開该第三方信息,)
(三)在不透露單個用戶隱私資料的前提下,有權對整個用戶數據庫進行技術分析並對已進行分析、整理後的用戶數據庫進行商業上的利用。 儘管對用戶的隱私權保護做了極大的努力,但是乙方仍然不能保證現有的安全技術措施使用戶的技術訊息等不受任何形式的損失。
第十六條、智慧財產權
乙方提供遊戲服務、遊戲網站上之所有著作及資料,其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營業秘密、其他智慧財產權、所有權或其他權利,均為乙方或其權利人所有,甲方不得擅自重製、傳輸、改作、編輯或以其他形式、基於任何目的加以使用,若甲方有以上情事之事實,則甲方必須承擔全部的法律責任與全部損害與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免責聲明
乙方僅在商業允許的合理範圍內盡力解決本服務內可能遇到的任何問題,在適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不提供任何形式(明示、默示)的保證。
(一)乙方無法保證:
1.本服務一定符合甲方的要求、理想。
2.本服務將不受干擾、無錯、及時提供或安全可靠。
3.第三者以非手手段介入或侵害甲方之權益,但乙方受到甲方告知後,乙方將協助排除與協助查明侵害來源。
(二)甲方必須同意使用網路服務時產生的風險將自行承擔;而產生的一切後果也必須由甲方自行承擔,若無法同意請停用本服務。甲方因個人不當操作而造成的結果,也應自行承擔全部責任,不得請求乙方給予任何形式之賠償或補償。除了以下狀況外,乙方不對甲方承擔任何責任:
1.因系統設備發生錯誤、畫面暫停、遲滯、中斷或不能進行連線。
2.提供本服務時未維護電腦系統至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未採取合理措施儘速回復電腦系統遭受的破壞或運作異常、遊戲程式漏洞。
第十八條、個人資料的轉移和遊戲方式的轉變
乙方將在責任之內盡力維護本服務之品質,並對甲方提供服務。但乙方不排除停止本服務、變更遊戲方式的可能性。如果乙方決定停止服務或變更遊戲方式時,會事先在遊戲官方網站、社群網站上公告或以電子郵件告知甲方,並盡力尋找適當的服務提供者或繼續提供本服務;在這種情況下,乙方可能會將甲方遊戲內的個人資料轉移至繼續提供服務的一方,也可能封存所有玩家資料以推行新服務。
第十九條、遊戲管理規則
為規範遊戲進行之方式,乙方應訂立合理公平之遊戲管理規則,甲方應遵守乙方公告之遊戲管理規則。 遊戲管理規則之變更應依第一條之(二)之程序為之。
遊戲管理規則若牴觸本契約之規定、剝奪或限制甲方之契約上權利,則其規定無效;但乙方依第二十條之規定處理者,不在此限。
甲方應遵守服務使用者守則:
1.嚴禁修改、反譯或進行任何影響遊戲程序和遊戲網路數據傳輸封包的行為。
2.嚴禁使用任何方法對伺服器進行惡意入侵、攻擊,或任何破壞網路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
3.禁止利用遊戲Bug和第三方輔助、外掛程式進行賺取金錢、複製裝備、快速累積經驗值、不當取得儲值內容等破壞遊戲公平性及造成伺服器負擔加重的行為。
4.禁止公開或私下傳播任何存在並可利用的遊戲Bug,請在發現該類問題時立即向乙方反應。
5.禁止使用含有人身攻擊、淫穢、辱罵、反動及其他危害本遊戲形象、或擾亂正常服務秩序以及違反社會善良風氣的角色名。
6.禁止做出任何影響正常遊戲秩序的行為。
7.任何違反以上條款的違規行為,乙方有權視違規之情節輕重對違規者進行警告、停權之處罰,嚴重者將進一步追究法律責任,而後果由甲方自行承擔。
8.除本契約規定之外,有事實證明甲方違反管理規則時,乙方應於遊戲網站中公告,或以即時通訊、電子郵件方式通知甲方。經通知改善後而未改善的甲方,則乙方得依遊戲管理規則行使權力。
9.乙方依遊戲管理規則對甲方帳號停權,每次不得超過七日。
10.除甲方構成第四條違約並終止合約情況時,其餘乙方依遊戲管理規則對甲方的處置,皆不得影響甲方依本契約應享之權利。
第二十條、廣告相關與第三方連結
(一)乙方提供之遊戲服務可能刊登商業廣告或其他第三者之活動、促銷廣告。這些廣告內容由廣告商或第三者服務商提供,若乙方明知或可得知其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仍堅持刊登,且造成甲方因信賴廣告而造成的可證明之具體損害,乙方願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二)甲方可能在乙方提供之遊戲服務內,連結到第三方站點。第三方站點不由乙方控制,也不對任何第三方站點的內容、更新、任何連結負責。乙方提供的第三方站點連結不代表乙方之任何立場,甲方必須自行評估與決定是否連結到第三方站點,並自行檢查、評估風險,遵守第三方站點的相關規定,若有任何損失及後果應自行負責。
第二十一條、準據法
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第二十二條、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而生之事件,雙方合意以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前項約定不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三六條之九規定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二十三條、個別條款效力
此契約中之任何條款的部分或全部無效者,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效力。
第二十四條、修改與解釋權
乙方基於本身、用戶、市場狀況不斷變化的考慮,保留隨時修改、新增、刪除本契約條款的權利,當乙方進行上述行為時,當於官方網站、社群網站或遊戲登入頁面公告之。
若甲方不同意乙方提供之契約內容,可停止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務。若甲方繼續使用乙方提供之服務,則視同甲方同意並接受本契約之所有條款或修改、新增、刪除後的一切內容,且不得因此向乙方要求任何賠償及補償。
第二十五條、補充規定
本契約條款未記載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事項者,視為已記載。 記載主管機關公告不得記載事項者,視為無記載。